西双版纳傣族园景区:孩子在景区内被摩托车从身后撞伤,景区称无责任,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?
补充说明:2012国庆当天,我们一家四口到西双版纳傣族园景区按规定购买门票入园(8岁孩子由于身高不到1.2米免票),当我们游览完景区正往景区大门方向走,离出景区大门还有100多米的时候,突然从身后窜出一辆摩托车从身后将孩子刮倒拽行,导致孩子头部、手肘、手背、腰部、膝盖多处受伤,交警现场查勘认定摩托车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!但事情属于景区内,交警做出未处理的意见!我们找景区给个说法,景区方却称,由于孩子未购票,景区没有责任,纯属交通事故。想请教大家,国家对类似问题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没?景区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
该起事故可以选择赔偿主体,如果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,可以要求肇事者和摩托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,如果以消费关系或是合同关系,可以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。儿童免票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成立。
法律依据可以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六条 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,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,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,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。
法律依据可以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六条 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,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,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,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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